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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天(27日)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3條修正草案,退休教職人員未來若轉任政府編列預算給薪的機關,且每月支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將不得再領月退俸。

為了避免學校教職員退休後領月退俸,又到政府編列預算的機關、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事業等任職,出現領雙薪的情況,行政院會通過這項修法草案。

修正條文明定,退休後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公立學校教職員,若再任政府編列預算給薪的機關或團體、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捐助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的財團法人、政府轉投資佔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的團體或機構,且月薪超過基本工資者,必須停領月退俸。直到原因消滅時,才得恢復領取。

條文明定,在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經任職,且每月領受的薪俸、待遇或公費總額已達基本工資,給予3個月過渡期間,審酌是否繼續任職。

行政院長林全在院會表示,為使軍職人員退伍再任公職、特定法人及事業機構時,與公教人員採取一致的處理原則,以維護制度的公平性,他請國防部就退伍再任人員應停發月退休俸及停止辦理優惠存款的相關規定,儘速通盤檢討,並在政務委員許璋瑤協調下,儘速完靜電油煙處理機成修正事宜後呈報行政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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